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有三大特点
发布时间:2020-08-22
作者:盘锦市会计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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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系列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通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有着速度快、力度大、涉及面广的显著特点。
特点一:速度快
回顾以往,突发事件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补充、追认为主,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出台速度很快,体现了财税部门的反应速度和办事效率。
我们应当看到,事前出台的政策有强大的引领和鼓励作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的尽快出台,可以与其他管理部门措施配合,形成强大合力。
2月1日出台的《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明确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这些措施对鼓励企业从境外进口防疫物资产生了重要作用,也赢得了企业广泛好评。
特点二:力度大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多项税费,可谓涉及税种多、优惠力度大。
以捐赠为例,不论捐赠渠道(间接捐赠、直接捐赠)、捐赠形式(现金、物品),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特点三:涉及面广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受疫困难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医务人员、防疫工作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涉及主体十分广泛。
具体来说,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切身权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同时,为了支持复工复产,8号公告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